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118號
聲請人 林奕妗
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 蕭月霞 、 吳玉玲 、 吳水仙 、 吳婷純 、 吳文生 、 吳文賢 、 吳振發 、 吳雪花 、 蔡語宸 、 蔡蘭瑛 、 蔡燕菱 、 蔡峰龍 、 蔡俊男 、 蔡俊霖 、 吳玉懷 、 林健龍 、 林建成 、 林素理 、 林秋梅 、 徐羽嬿 、 徐志峰 、 徐翊仁 、 李進興 、 許坤煌 、 許梅香 、 許阿女 、 許淑慧 、 許萬居 、 許順雄 、 蔡吳桂花 、 吳財發 、 吳金城 、 吳春滿 、 吳文期 、 吳秀梅 、 王金美 、 吳國泰 、 吳國豐 、 吳明昆 、 蔡阿素 、 吳其哲 、 吳岱窈 、 楊秀菊 、 吳哲群 、 吳岱珈 、 吳進發 、 吳金河 、 吳金英 、 吳玉娟 、 黃吳菊英 、 吳婷婷 、 吳嘉茹 、 吳書豪 、 林月梅 、 吳翊弘 、 林採花 、 王淨 、 王崧百 、 王淑娟 、 王蔡汝 、 王瀚毅 、 王嘉棠 、 王藝臻 、 王美青 、 王昱程 、 王昱泰 、 王連基 、 王振忠 、 王綿做 、 王素宜 、 王馨嫻 、 張慶川 、 張有善 、 吳銀趇 、 王秋月 、 吳素眞 、 吳謹隆 、 吳仁豪 、 吳惠萍 、 吳惠婷 、 吳崑明 、 吳秋香 、 吳文博 、 吳文田 、 王清次 、 王正堃 、 王正憲 、 王正吉 、 吳錦淑 、 吳玉蓮 、 吳福汪 、 吳福發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上述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惟當事人適格尚有所欠缺,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並另應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