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3年度港簡調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118號

聲請人 林奕妗

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 蕭月霞吳玉玲吳水仙吳婷純吳文生吳文賢吳振發吳雪花蔡語宸蔡蘭瑛蔡燕菱蔡峰龍蔡俊男蔡俊霖吳玉懷林健龍林建成林素理林秋梅徐羽嬿徐志峰徐翊仁李進興許坤煌許梅香許阿女許淑慧許萬居許順雄蔡吳桂花吳財發吳金城吳春滿吳文期吳秀梅王金美吳國泰吳國豐吳明昆蔡阿素吳其哲吳岱窈楊秀菊吳哲群吳岱珈吳進發吳金河吳金英吳玉娟黃吳菊英吳婷婷吳嘉茹吳書豪林月梅吳翊弘林採花王淨王崧百王淑娟王蔡汝王瀚毅王嘉棠王藝臻王美青王昱程王昱泰王連基王振忠王綿做王素宜王馨嫻張慶川張有善吳銀趇王秋月吳素眞吳謹隆吳仁豪吳惠萍吳惠婷吳崑明吳秋香吳文博吳文田王清次王正堃王正憲王正吉吳錦淑吳玉蓮吳福汪吳福發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上述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惟當事人適格尚有所欠缺,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並另應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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