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林國良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佳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