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林國良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佳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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