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廖志明 即新極速汽車音響影音社被告 韋廷璋
江宗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依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86號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均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三、上開二項聲明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8,850元(計算式:15850+3000=188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