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親字第6號原告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非原告與被告乙○○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94年1月9日結婚,嗣於94年11月29日離婚。嗣因原告與被告乙○○個性不合自94年4月份起分居,分居期間中原告與訴外人 張見成 同居,並於00年0月0日產下被告甲○○(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然被告甲○○自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原告與被告乙○○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受婚生之推定。惟原告與被告乙○○之婚生子女即被告甲○○實係非原告與被告乙○○所生之子女,而係自訴外人張見成受胎所生,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於於00年0月0日生下被告甲○○,自其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與被告乙○○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受婚生之推定,為原告與被告乙○○之婚生子女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另本件經送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學院鑑定,其結果為:「本系統所檢驗之DNA點位皆無法排除張見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與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血緣關係,其親子關係指數(CPI)為00000000.364220,其親子概率(probabilityofpaternity;PP)值為99.999992%以上」等語,有該醫院婦產部優生保健科血緣鑑定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1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及同法第106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00年0月0日產下被告甲○○之時,經回溯其受胎期間係在其與訴外人乙○○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法雖應推定被告甲○○為原告與被告乙○○所生之婚生子女,然如上所述,被告甲○○既非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原告於96年3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甲○○非自訴外人乙○○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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