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47號聲請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質置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系爭拍賣物所在地坐落高雄市小港區,並非本院轄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李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