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交簡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本院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對於該項誡命知之甚詳,猶不知警惕,自應受相當之刑事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並未造成他人重大死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