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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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77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乙○○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具保人甲○○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拘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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