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捌參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海洛因一包,應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如案件未經起訴,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收(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955號判決意旨參考)。
三、查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經警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淨重0.83公克,包裝重0.21公克,含海洛因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按,是上開扣案海洛因1包,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