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壢簡字第8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附論罪科刑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