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288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28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28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移轉管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1058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間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於民國94年2月23日聲請移轉管轄,經本院以94年度裁聲字第1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聲請再審,經本院認聲請不合法,以95年度裁字第1058號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聲請人仍不服,聲請重新審理。經核第三人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始得聲請重新審理,本件聲請人係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其聲請對本院確定裁定重新審理,揆諸首揭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8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淑玲法官黃本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彭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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