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字第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北港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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