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司鳳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相 對 人  沈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
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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