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七六七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