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689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佩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自農 間因本院103年度婚字第689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即關於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193,71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150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