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90號原告 林准羽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被告 張振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103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中關於兩造所生子女「 張莞芸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張菀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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