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正印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文鴻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正印、黃文鴻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四月七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正印、黃文鴻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7日執行羈押,至同年4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4年4月7日起,第1次各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吳幸芬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