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抗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抗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補繳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87號再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補繳裁判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3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不得再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其再抗告為不合法,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第1項及第
44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裁定之本案訴訟,其訴訟的金額,依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為新台幣7萬7,
796元,不足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規定得上訴至第三審之金額,依同法第484條第1項規定,本件裁定係屬不得再抗告之裁定。則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即不合法,依上開條文規定,自應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黃科瑜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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