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上列抗告人因與蘋果日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3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而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依法即應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黃科瑜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