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887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簡進雄選任辯護人楊水柱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偉 選任辯護人 王建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許景能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
趙禹任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政宏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廖建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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