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8號上訴人 王芮蓁 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關於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未經判決之事項,不得提起上訴(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528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原判決當事人欄所列被告,且原判決理由欄已敘明追加起訴不合法(原審判決書第5頁),顯見上訴人對於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為請求,未經原審判決。上訴人對未經第一審裁判之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項聲明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張恩賜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