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4號聲請人 陳敬中 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華海珍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7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6+
1)×34×10=5,780〕。
二、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現今是否已毀諾?何時毀諾?依約履行之起訖時間,並提出協商成立迄今之「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如何「被迫」接受協商條件?為何於每月應繳協商金額超過薪資所得之情況下卻仍答應此協商條件?履約期間內所繳金額款項如何籌措支應?協商成立後,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全家每月必要支出為48,500元及聲請人負擔其中約18,000元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清楚之計算式及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五、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六、提出子女吳○○、吳○○最近2年內(含95暨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七、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 吳育愷 暨受扶養人吳○○、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期滿可領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八、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任職單位?薪資或報酬所得?如失業中,何時失業?是否領取失業給付?若有,其期間、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薪資單、
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九、陳報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承租人 吳珮甄 與聲請人之關係、尚有何人同住在該處及房租負擔比例各為何?並提出每月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釋明如「財產目錄」所載各項保險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何在?是否已終止上開保險契約?若是,已領取之解約金數額、用途及流向各為何?若否,則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數額為何?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與計算方式。
、說明聲請人所提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託收票據明細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暨第一銀行之存褶封面及內頁影本之待證事實為何。
、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97年6月29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7月1日起至97年6月3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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