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29號聲請人 鄭新 相對人啓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於民國一○九年二月五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零伍拾玖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9年2月5日在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勞退差額、勞健保費、換補休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8萬2,059元,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款項,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華南銀行中壢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存卷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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