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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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張嘉齊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家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張嘉齊」之記載,與當事人欄、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之記載不符,顯有誤繕被告姓名之情事,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更正為「張家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蔡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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