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32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GREEN-GALLANT藥品壹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晴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291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藥品GREEN-GALLANT1瓶,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偽禁藥而販賣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29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12月26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17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被告並已履行上開緩起訴處分應履行事項,且至102年12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各1份(見偵卷第14頁、第19頁)附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GREEN-GALLANT藥品1瓶,其西藥成分雖標示為「GREEN-GALLANT」,然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檢出含有Lidocaine及Benzocaine西藥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6月5日花衛藥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考。而扣案之GREEN-GALLANT藥品1瓶為被告所有並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偵卷第9頁、第10頁),並有花蓮縣衛生局藥政業稽查現場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101年度保管字第327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允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蔡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