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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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337號上訴人己○○○
戊○○丙○○丁○○辛○○乙○○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章巍 律師
黃毓棋 律師上訴人壬○○( 陳劉曼麗 之承受訴訟人)
癸○○(陳劉曼麗之承受訴訟人)子○○(陳劉曼麗之承受訴訟人)丑○○(陳劉曼麗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張珉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壬○○、癸○○、子○○、丑○○為上訴人陳劉曼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陳劉曼麗於民國94年12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壬○○、及長女癸○○、長男子○○、次男丑○○,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該繼承人等應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