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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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如下:扣案之吸食器1組,查
獲地點乃被告位於台北縣汐止市租屋處,且經藏置在房間牆
壁電源開關內,有現場概況圖、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衡情在
被告實力支配下,應係被告所有,被告抗辯是前一承租人所
留,並不足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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