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