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5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8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林紫彤
       何宣鋐
       陳有延
       梁懷德
被   告  林宥妤
訴訟代理人  楊壹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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