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8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林紫彤
何宣鋐
陳有延
梁懷德
被 告 林宥妤
訴訟代理人 楊壹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