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760號
聲請人即原告 王迦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昭良 間確認本票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補充裁判狀所載。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
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主文
之事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要旨
參照)。又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
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
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最高法院82
年度台聲字第644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判決已就聲請人訴請確認本票無效等之訴訟標的
及訴訟費用為裁判,並於主文諭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於事實及理由欄內敘明駁回原告請求之理由,
裁判並無脫漏。是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