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471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被 告 周輝煌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典獄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原告以106年度桃救字第36號案件聲請訴
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日裁定駁回其聲請)
,嗣本院於106年11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原告於106年11月14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
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在卷為憑,揆
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