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7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744號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黃二極
被   告  蔡昌峻 (原名 蔡勝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兩
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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