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左列時、地為竊盜及詐欺行為:
(一)先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許,持不知何人所有、客觀上足資為凶器之起釘器一把(未扣案),毀壞甲○○所居住之苗栗縣苗栗市○○街○○○巷○號住宅之鐵窗後,爬越進入前開甲○○住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下手竊取甲○○所有之新台幣(下同)二千元、金戒指三枚、台灣銀行金融卡一張、華僑銀行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各一張、甲○○之姊乙○○所有之集郵簿二十三冊,得手後旋將二千元花用怠盡並另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日十七時五十七分許及五十八分許,在苗栗縣苗栗市北苗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前自動提款機,持華僑銀行之信用卡由該自動付款設備詐借現金計二萬元得手。嗣於同日再侵入甲○○前揭住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將前所竊得之台灣銀行金融卡一張、華僑銀行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各一張,放回前揭甲○○住宅。
(二)又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凌晨三時許,基於前揭竊盜及詐欺之概括犯意,夜間再度越過前揭業已遭其破壞之鐵窗而侵入甲○○前揭住宅,下手竊取甲○○所有之二千元、及前揭台灣銀行金融卡一張、華僑銀行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各一張,得手後,再於同年月日凌晨三時三十四分許,持前揭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同樣自位於上開北苗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提款機內詐借現金計三萬元得手,嗣於同年三月二十四日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於警訊及甲○○於警訊及本院調查中指訴失竊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五幀、信用卡預借現金明細表一紙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等件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上揭自白為真實,足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於前揭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款、第一款之攜帶兇器毀越窗戶之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於事實欄(二)所為,則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款之逾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又被告為數次竊盜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係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以情節較重之連續攜帶兇器毀越窗戶之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論,並加重其刑。另被告為數次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於前揭事實欄(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得信用卡之目的即為持之向自動付款設備詐得財物,故此次所犯竊盜及詐欺二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公訴人認此次仍為犯意各別容有所誤,附此敘明),則連續犯罪之一部,既與他罪牽連,自應包
括的先將全部之連續各行為論以一罪,再按牽連犯例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七十四年臺上第六四五0號判例足資參照),是被告上揭所犯連續竊盜及詐欺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攜帶兇器毀越窗戶之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卻不思正途取財,且短短數日一再故為犯行,又將竊得及詐得之財物花用一空,足見被告好逸惡勞之程度,惡性顯非輕微,唯被告已與被害人甲○○,有和解書附卷足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林誌誠法官林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坤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附錄: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第二款: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第三款: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第四款: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第五款: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第六款: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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