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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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 陳台育 被告 張慈惠 訴訟代理人 范發鑫
何宜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8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補正下列事項:
(一)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之行照正反面影本。
(二)變更後訴之聲明及據以請求之細項。
(三)其他應提出未提出之事證。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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