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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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017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李宗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人蝦冰蟹醬國際有限公司、 薛麗妮 、 薛麗娜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