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133號
原 告 莊素貞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 律師
被 告 東元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澳幣22,825元(折合新臺幣550,311
元;匯率以原告起訴時之1:24.11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31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