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謝至菁┌────────────────────────────────────┐│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76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勝陽光電科│87ND0000000~87ND0000000│股票│500│500,000││││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