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小字第3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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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吳佩錦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花小字第3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年3月9日上午11時28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蔡閎凱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071元,及其中43,571元,應
自民國(下同)105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
98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