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237號
原   告  魏柑妹
       蕭惠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
被   告  吳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法院書記官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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