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237號
原 告 魏柑妹
蕭惠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
被 告 吳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法院書記官王誠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237號
原 告 魏柑妹
蕭惠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
被 告 吳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法院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