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