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9月6日將其收押,並於95年11月24日裁定自95年12月6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被告業已於96年1月24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在案,並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事,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簡芳潔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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