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嘉裕 代理人 邱柏榕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壽險處(下稱郵政壽險)保單3張,於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已停效查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於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保單號碼00000000之郵政壽險保單險種分類為小額終老,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條規定不得強制執行,故依前開條文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郵政壽險保單2張,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500元、郵政壽險保單解約金7,89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優先分配予有優先權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劣後債權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