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6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李柏勳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830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被告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柏勳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李柏勳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李柏勳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全部犯行,並已陳述先前未到庭之理由,應已無羈押之必要,願以具保等其他方式代替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另有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徒刑待執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23日借提執行,並自同日起入法務部○○○○○○○○○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即已因另案執行之結果而消滅,應依上述規定,自113年12月23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至被告既經撤銷羈押而已非處於羈押狀態,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