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八0號、第一三三五號、第一三三六號、第八四六二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九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予判決如下:
主文D○○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報聘書、合約書、編號一五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編號二六所示之求職證明、編號二八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D○○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佳,其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受僱於由丙○○(本院另行審結)擔任實際負責人,設於臺中市○○區○○路二段五一號十八樓之「金凱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凱鋒公司),擔任襄理職務。D○○因在金凱鋒公司求職過程中,為謀得公司之職位,而遭公司成員遊說詐騙,以高價購買公司之產品,因不甘受損,試圖取回其所付出之款項,竟與如附表一之面試及遊說購物入股者欄所示之丙○○、己○○及 陳秋玲 、卯○○、Y○○、庚○○、玄○○、C○○、V○○、c○○、癸○○、f○○(原名 蔡佩玲 )、P○○、甲○○、e○○(原名 劉育成 )、a○○、F○○、X○○、E○○(原名 陳佳偉 )等人(陳秋玲、卯○○、Y○○、庚○○等四人均已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本件所涉常業詐欺部分並移送併案審理;另玄○○、C○○、V○○、c○○、癸○○、f○○、P○○、甲○○、e○○、a○○、F○○、X○○、E○○等人已由本院另行審結)等公司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相同手法詐取他人財物並恃以維生之犯意聯絡,明知其所任職之金凱峰公司並無實際之工作可資仲介,仍利用無求職或社會經驗之學校畢業生、志願役退伍軍人與中年失業人士急於求職之心理,先在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等不特定報紙刊登徵聘「凱盛科技招聘儲備幹部、行政職員、倉管人員、總機櫃檯(工作地點斗六科技工業區、斗南豐田工業區)」、「正東企業(股)公司誠徵會計助理、品管人員、理貨司機(工作地點:幼獅工業區)」、「欣華(股)有限公司徵廠務助理、行政專員(工作地點:關連、臺中工業區)」、「中日研發生產製造商人事管理部徵儲備幹部、職員、倉管、總機、廠務助理」、「德聯生化-物流管理中心徵倉務管理員、行政櫃檯、客服人員」等求職訊息,或自行至人力銀行網站尋找並通知求職者,以上開訛稱之職缺,誘使求職者至前揭金凱鋒公司應徵,再於面試應徵者時,許以新台幣(下同)每月二萬餘元至三萬餘元不等之固定薪俸,使應徵者卸除警覺心,繼之要求應徵者需購買金凱鋒公司廉價之產品,以示對公司之信心,若不購買公司產品或投資,公司將無法聘僱為員工等語,詐騙應徵者,而以此手法,再要求應徵者購買公司之調整型內衣、化妝品、精油等產品(每單位為三萬八千八百五十元),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L○○等人,為求得固定薪俸之工作,因而陷於錯誤,受騙上當,分別交付五千元至三十一萬零八百元不等之金錢。D○○等人俟L○○等應徵者已購買公司產品後,即告知L○○等人公司並無底薪,任職者之薪資均係採業務獎金制度,L○○等人因無法向外界銷售公司產品,致無法取得業務獎金之酬勞,生活無以為繼,不得已只得知難而退,或於得悉公司以此不法手段誘騙求職者,因不願同流合污,憤而離職,D○○等人即以此「假應徵、真詐財」之手法,重覆欺騙求職者,所得款項均依比例朋分花用,並均恃此維生,而以之為常業。嗣經應徵者T○○報警究辦,由警分別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十七時五十五分許,在金凱鋒公司所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案經被害人T○○、d○○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被害人U○○、i○○、J○○、B○○、壬○○訴由臺中縣警察局均移請及被害人丑○○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暨由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D○○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據同案與另案被告即亦為公司成員之玄○○、C○○、V○○、c○○、癸○○、f○○、P○○、甲○○、e○○、a○○、F○○、X○○、E○○、Y○○、陳秋玲、卯○○、庚○○等人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寅○○(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四九頁至第一五0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二五八頁至第二六一頁)、A○○(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九0頁及其反面)及Z○○(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⑴第一九九頁至第二00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九七頁至第一九八頁)等人先後於警詢及偵查中所陳分別在金凱鋒公司應徵時,遭被告D○○等人以前揭手法詐騙財物之情節相符,且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報聘書、合約書、編號一五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編號二六所示之求職證明、編號二八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等為同案被告丙○○所有供被告D○○等人為前揭金凱峰公司營運而違犯本件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D○○首揭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復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0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D○○違犯本件犯行時,並無其他工作,而係受僱於同案被告丙○○,且其係以向應徵者推銷公司產品所得抽取佣金之方式獲利謀生等情,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明確(見本院卷⑶第三八頁),顯見被告D○○確有從事上開詐欺犯行營生,並以之為常業之意思。綜此,本件事證至臻明確,被告D○○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D○○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D○○與同案及另案被告丙○○、己○○、玄○○、C○○、V○○、c○○、癸○○、f○○、P○○、甲○○、e○○、a○○、F○○、X○○、E○○、Y○○、陳秋玲、卯○○、庚○○等公司成員間,就本件常業詐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D○○前無不法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佳,其於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犯罪所生之危害、所得之利益,被告D○○本為犯罪被害人,因不甘受損,始失慮而為本件犯行,其犯後已坦承犯行,足見深切悔意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D○○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目前因父親病重,需奔波往返兩岸間盡事親之責,亦有其所提出之疾病診斷證明書可憑,被告D○○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報聘書、合約書、編號一五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編號二六所示之求職證明、編號二八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為同案被告丙○○所有供被告D○○為前揭金凱峰公司營運而違犯本件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D○○供陳明確,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編號六之一般資料、編號七之員工薪資佣金收據、編號八所示之員工團保名冊、編號九所示之報到名單、編號一0所示之員工帳號、編號一一所示之出貨明細、編號一二所示之團保名單、編號一三所示之每日庫存明細表、編號一四所示之員工團保名冊、編號一六所示之名片明細、編號一七所示之其他分類冊、編號一八所示之出貨明細、編號一九所示之申請團保資料、編號二0所示之電話登記本、編號二一所示之庫存帳冊、編號二二所示之員工勞保卡、編號二三所示之員工勞健保名冊、編號二四、二五所示之存證信函、編號二七所示之履歷表、編號二九所示之員工印章、編號三0所示之員工身分證,核與被告D○○之本件犯行並無直接關聯性,尚難認係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至金凱峰公司應徵之被害人、遭詐騙之日期及金額】┌──┬───┬──────┬───────┬─────┐│編號│姓名│遭詐騙日期│面試及遊說購物│遭詐騙金額│││││者│(新台幣)│├──┼───┼──────┼───────┼─────┤│一│L○○│90年09月間│庚○○、Y○○│35000│││││、P○○、 劉璟 ││││││紳、 陳廷昇 ││├──┼───┼──────┼───────┼─────┤│二│巳○○│90年09月間│庚○○、Y○○│35000│││││、P○○、劉璟││││││紳、陳廷昇││├──┼───┼──────┼───────┼─────┤│三│N○○│90年09月下旬│ 陳金鳳 │69000│├──┼───┼──────┼───────┼─────┤│四│地○○│91年01月12日│卯○○│77700│├──┼───┼──────┼───────┼─────┤│五│b○○│約91年03月15│玄○○、陳廷昇│155400││││日│、甲○○││├──┼───┼──────┼───────┼─────┤│六│H○○│約91年03月26│P○○、e○○│130200││││日│、Y○○││├──┼───┼──────┼───────┼─────┤│七│辛○○│91年03月28日│ 陳協理 │19000│├──┼───┼──────┼───────┼─────┤│八│亥○○│91年04月22日│庚○○│91350│├──┼───┼──────┼───────┼─────┤│九│天○○│91年04月23日│F○○│38850│├──┼───┼──────┼───────┼─────┤│一0│未○○│91年05月10日│F○○│52500│├──┼───┼──────┼───────┼─────┤│一一│M○○│91年05月18日│陳廷昇、F○○│38850│├──┼───┼──────┼───────┼─────┤│一二│宇○○│91年05月30日│玄○○│38850│├──┼───┼──────┼───────┼─────┤│一三│午○○│91年07月03日│ 王之含 、E○○│116550│├──┼───┼──────┼───────┼─────┤│一四│g○○│91年07月12日│V○○、卯○○│10000│││││、庚○○││├──┼───┼──────┼───────┼─────┤│一五│n○○│91年07月16日│陳秋玲│12000│├──┼───┼──────┼───────┼─────┤│一六│丁○○│91年07月19日│玄○○、E○○│106000│││││、陳廷昇││├──┼───┼──────┼───────┼─────┤│一七│辰○○│91年07月21日│庚○○、C○○│77700│││││、V○○││├──┼───┼──────┼───────┼─────┤│一八│B○○│91年07月24日│X○○、F○○│310800││││91年07月25日│、庚○○、 廖軒 ││││││甫││├──┼───┼──────┼───────┼─────┤│一九│S○○│91年07月28日│ 徐聖祐 │77700│├──┼───┼──────┼───────┼─────┤│二0│A○○│91年08月02日│D○○│116550││││91年08月06日││││││91年08月07日││││││91年08月14日│││├──┼───┼──────┼───────┼─────┤│二一│d○○│91年08月06日│陳金鳳、 王月雲 │77700│││││、V○○、 吳佳 ││││││樺││├──┼───┼──────┼───────┼─────┤│二二│j○○│91年08月12日│P○○、e○○│233100│├──┼───┼──────┼───────┼─────┤│二三│h○○│91年08月14日│ 黃鐙毅陳靜儀 │38850││││91年08月16日│、 黃俊翔 ││├──┼───┼──────┼───────┼─────┤│二四│O○○│91年08月20日│ 張紫雲 、黃鐙毅│38850│├──┼───┼──────┼───────┼─────┤│二五│G○○│91年08月23日│庚○○│38850│├──┼───┼──────┼───────┼─────┤│二六│黃○○│91年08月23日│ 陳俊翔 、P○○│38850│├──┼───┼──────┼───────┼─────┤│二七│子○○│91年08月27日│F○○、 游晉昂 │155400│││││、c○○││├──┼───┼──────┼───────┼─────┤│二八│Z○○│91年08月28日│D○○│38850│├──┼───┼──────┼───────┼─────┤│二九│m○○│91年08月29日│V○○、Y○○│38850│││││、 紀立恆劉啟 ││││││賢、 陳靜慧 ││├──┼───┼──────┼───────┼─────┤│三0│Q○○│91年08月30日│C○○、卯○○│77700│││││、甲○○││├──┼───┼──────┼───────┼─────┤│三一│申○○│91年09月02日│e○○│105610│├──┼───┼──────┼───────┼─────┤│三二│寅○○│91年09月06日│D○○│38850│├──┼───┼──────┼───────┼─────┤│三三│宙○○│91年09月10日│C○○、卯○○│77700│││││、a○○││├──┼───┼──────┼───────┼─────┤│三四│酉○○│91年09月10日│C○○、卯○○│38850│││││、a○○││├──┼───┼──────┼───────┼─────┤│三五│乙○○│91年09月11日│P○○、e○○│77000│├──┼───┼──────┼───────┼─────┤│三六│U○○│91年09月17日│卯○○、f○○│116550││││91年09月18日│、庚○○、 廖淑 ││││││琴││├──┼───┼──────┼───────┼─────┤│三七│k○○│91年09月20日│甲○○、卯○○│89000│││││、 姜淑惠 ││├──┼───┼──────┼───────┼─────┤│三八│K○○│91年09月24日│X○○、 郭芳蘭 │155400│││││、F○○、 黃惠 ││││││蘭││├──┼───┼──────┼───────┼─────┤│三九│壬○○│91年09月24日│ 王麗冠 、F○○│77700│││││、X○○││├──┼───┼──────┼───────┼─────┤│四0│J○○│91年09月26日│X○○、F○○│77700││││91年09月27日│、陳秋玲、 李慧 ││││││玲││├──┼───┼──────┼───────┼─────┤│四一│W○○│91年09月27日│C○○、卯○○│155400│├──┼───┼──────┼───────┼─────┤│四二│I○○│91年09月間│王麗冠、X○○│155400│├──┼───┼──────┼───────┼─────┤│四三│戌○○│91年10月04日│P○○│30000│├──┼───┼──────┼───────┼─────┤│四四│l○○│91年10月07日│e○○、P○○│77700│├──┼───┼──────┼───────┼─────┤│四五│戊○○│91年10月07日│F○○│38850│├──┼───┼──────┼───────┼─────┤│四六│T○○│91年10月12日│C○○、a○○│40000│├──┼───┼──────┼───────┼─────┤│四七│R○○│91年10月17日│P○○│1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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