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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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89號
原 告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堂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茉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