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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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0號
原   告  何懋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天明林書田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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