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9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賴英村
被   告  吳漢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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