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鍾貴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
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98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補費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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