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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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980號
原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琇忠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保險解約金債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 杜英宗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潤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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