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附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附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六八號
上訴人戊○○
361被上訴人甲○○原名
街6號己○○
54巷丁○○
656乙○○
12巷丙○○
路12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兼上一人代表人庚○○
31號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甲○○、己○○、丁○○、乙○○、丙○○、庚○○暨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涉犯公平交易法部分)或不受理(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涉犯消費者保護法部分),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法官陳世雄法官陳朱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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