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簡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罪。爰審酌被告應受教育召集,卻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造成國防機關未能達成對被告教育召集之訓練目的,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汪淑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